《水污染防治法》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做了哪些规定?
时间: 2015-12-03 17:34:59     来源: 东莞市海韵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沙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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